胤禛在潜邸时,就已经察觉康熙宽容政策所带来的弊病,尤其是吏治的废弛。因此,登基伊始,即着手整顿吏治。雍正元年正月初一日,胤禛连续颁发了十一道训谕,对文武百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,告诫总督,身为封疆大吏,乃澄清吏治之本,应竭忠尽职,不负皇恩。告诫巡抚,绥辑兆民,乃抚臣之责,应同心协力,以尽职守,不得贻害地方。告诫督学,身为学官,须廉洁持身,精勤集事,更要启迪士子人品端正。告诫提督,要倡率将弁,简任卒伍,整理器械,操练技勇。告诫总兵官,要以宁谧地方为念,且应文武辑睦,军民调剂,各得其平。告诫布政司,职居方伯,责任重大,自当益矢公忠。告诫按察司,既要严刑立法,又要执法公正。告诫道员,职居协理,各有专责,凡事应亲身经历,以杜营私舞弊之陋规。告诫副将、参将、游击等官,虽身居偏禆,亦应预定练兵之法,亲校骑射,严试技勇,洁己律公。告诫知府,既为督抚监司之耳目,又为州牧县令之表率,承流于上,宜化于下,必须廉洁自持,屏绝贿赂,奉公尽职。告诫知州、知县,身为亲民之官,乃吏治之始基也,品秩虽卑,职任甚重,务以爱民为先务,周察所属,安辑乡里。这十一道上谕反映了胤禛整顿吏治的决心,揭开了雍正朝整顿吏治的序幕。
十一道上谕后,接着就是推行豁贱为良,废除贱民制度,消除乐籍。
在康熙年间,贱民的存在很是比较普遍,如山、陕之乐府,绍兴之堕民,徽州之伴当,宁国府之世仆,广东之蜑户,苏州之丐户等。他们被列为正式编户的四民(民户、军户、商户、灶户)之外,被剥夺了种种权力,受尽了社会的歧视。四民所从事的职业,他们不能涉足;四民所穿之常服,他们也不能享受。这些贱民为摆脱自己的社会地位进行了斗争,以至造成案牍繁滋,讼端不止。胤禛为皇子时就曾一再强调贱民本属良民,无可轻贱摈弃之处。在他继位后立即听取了大臣们的建议,先后于雍正元年四月除山西、陕西教坊乐民籍,九月除绍兴堕民丐籍,将他们与良民一体编户,允许他们从事正常的生产劳动。这一政策得到了普遍拥护,对胤禛继位后的政权稳定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。
随之而来的是与土地相关的摊丁入地政策,也就是将丁银摊入地亩一起征收。
在这个以农业为主的时代,土地就是农民活命的根本,也是国家财政赋税的主要来源。清初的赋役制度因袭明代的一条鞭法,地有地税银,丁有丁税银。丁税银有的按地征收,有的按丁征收,而以按丁征收为主。按丁征收的丁银在清初共有三百余万两。这个数字不算很大,但按丁征收丁银所引起的社会问题却很大。由于土地兼并和土地集中进一步发展,贫富不均的现象极为严重,无地或地少的农民无力负担丁税,因而出现“或逃或欠”的情况。这就使清政府征收丁税发生困难,以致失去保证。同时由于农民畏惧丁税的逼迫,或逃亡迁徙、或隐匿户口,又造成人口不实的严重问题,使清政府难以掌握人口实数。面对这种情况,清政府下决心改变丁税的征收办法。康熙五十一年时,康熙曾规定“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”,原本是想把全国征收丁税的总额定下来,不再随着人口的增加而增加。这对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虽有一定的好处,但并没有解决丁役负担不均的问题,因而一些地区,如四川、广东、浙江等省在短期内采取了将丁税摊入地亩去征收的措施,并且收到了“民困以苏”的效果。但是,由于地主以及他们在朝廷中的代表反对,以至这一措施没能向全国推广。雍正元年六月,山东巡抚黄炳奏请按地摊丁,胤禛没有批准。七月直隶巡抚李维钧再请摊丁入地,并要求胤禛乾纲独断批准实行。胤禛遂令户部等讨论。九月,户部议复,同意李维钧的意见。胤禛仍不放心,命九卿等再议,并详细询问李维钧的打算。一直到十一月,胤禛才下决心在全国实行摊丁入地的政策,把各省丁税原额分摊在各州县的土地上,每地税一两分摊若干丁银,自一、二钱至八钱不等。